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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4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徐维磊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徐维磊,林碧波,胡亚洪,徐维虹,孟宪武,宁波市北仑电力电讯器材厂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4财保2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4495165-0),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815号。代表人:万恩平,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徐维磊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申请人:林碧波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申请人:胡亚洪女,195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申请人:徐维虹女,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申请人:孟宪武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申请人:宁波市北仑电力电讯器材厂(组织机构代码:14429218-8),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高塘街。法定代表人:胡亚洪。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申请人徐维磊、林碧波、胡亚洪、徐维虹、孟宪武、宁波市北仑电力电讯器材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六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56163.43元或查封其同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本案诉讼后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维磊、林碧波、胡亚洪、徐维虹、孟宪武、宁波市北仑电力电讯器材厂银行存款1256163.43元或查封其同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致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若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