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荷叶与吕胜利、宋爱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荷叶,吕胜利,宋爱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民初520号原告陈荷叶,女,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委托代理人汤洪峰,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胜利,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告宋爱青,女,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荷叶诉被告吕胜利、宋爱青、吕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刘文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前原告撤回对被告吕安刚的起诉。原告陈荷叶的委托代理人汤洪峰、被告吕胜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爱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1日,被告吕胜利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5年10月归还20000元,2016年5月归还20000元,利息清至2016年1月11日,剩余60000元本金及利息经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1、被告吕胜利、宋爱青立即归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吕胜利对原告起诉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无异议,称宋爱青对该借款并不知情。被告宋爱青在法定期限内未向��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向本院提交了2014年11月11日被告吕胜利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吕胜利借款100000元的事实。被告吕胜利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宋爱青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后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另查明,被告吕胜利与宋爱青于2016年12月在孟州市民政局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吕胜利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的借条,归还40000元后剩余60000元未归还,原告要求被告吕胜利归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胜利借款时与被告宋爱青系夫妻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宋爱青共同清偿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胜利辩称该借款宋爱青并不知情,宋爱青未到庭,吕胜利也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对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吕胜利、宋爱青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陈荷叶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吕胜利、宋爱青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 X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