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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与刘鹏、梁国兵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刘鹏,梁国兵,张掖市丰友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小满金城经营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194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地址:张掖市甘州区东街大什字西北角。代表人:董德威,系张掖分行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冰,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鹏,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告:梁国兵,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告:张掖市丰友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小满金城经营部,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小满镇金城村。代表人:刘彪,系小满金城经营部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与被告刘鹏、梁国兵、张掖市丰友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小满金城经营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刘鹏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