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与杨志强、李凤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杨志强,李凤霞,郭纪民,宋巧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19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住所地:安阳市和平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67007668-8。负责人:杨海军,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琳,女,该银行职工,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女,该银行职工,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杨志强,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李凤霞,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郭纪民,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宋巧菊,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诉被告杨志强、李凤霞、郭纪民、宋巧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以被告杨志强、李凤霞、郭纪民、宋巧菊已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建文审 判 员 纪静静人民陪审员 申敏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