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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366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36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单位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住东台市五烈镇廉贻社区进洋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陈润斌,该单位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苏0981民初63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盐商初字第023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东台瑜成戈贸易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300万元、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本金1300万元计算的利息、迟延履行金、实现债权的费用105250元,被告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除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外,还应就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二、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东台市五烈镇(原廉贻镇)进洋村五、七组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为:东台市房他证五烈镇字第T00176**、T0017619、T0017620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证号为:东他项2012第0350、0351、035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就本案余无纠葛。案件受理费75154元,减半收取计37577元,由被告江苏碧城商贸园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认为,案件被上级法院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可以以终结“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3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益华审判员  冯宝银审判员  路 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东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