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执异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徐州市诚伟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乾丰物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诚伟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乾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异50号案外人李祥杰,男,1987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诚伟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殷召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乾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徐丰公路圆盘道西50米。法定代表人佴桂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徐州市诚伟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乾丰物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李祥杰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祥杰执行异议称,徐州市诚伟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乾丰物流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过程中,以(2015)铜执字第273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江苏乾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苏C×××××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上述车辆已由(2015)铜郑民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属我所有,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诚伟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乾丰物流有限公司经按照法律文书确认的地址传唤,信被退回,均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本院查明,2014年4月10日,本院作出(2013)铜郑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苏乾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徐州市诚伟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486000元及利息等。2015年5月20日,本院作出(2013)铜郑民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苏C×××××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所有权属于李祥杰所有;江苏乾丰物流有限公司于十五日内协助李祥杰将上述车辆过户至李祥杰名下等。(2013)铜郑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2015年8月13日,本院作出(2015)铜执字第2732-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苏C×××××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本案中,苏C×××××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已经由(2013)铜郑民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属案外人李祥杰所有,本院对该车辆的查封,应为不妥。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铜执字第2732-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苏C×××××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段晓娟人民陪审员 朱从永人民陪审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荣晨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