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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于海全与中国移动、渤海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凤城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301号原告:于某,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41号。负责人:方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福庆,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丹东市振兴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凤城分公司,住所地: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凤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于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晓东人民陪审员  时宏伟人民陪审员  扈新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站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