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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4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国华与黄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华,黄炎松,陈荣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144号原告:黄国华,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漳州市芗城区,现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黄炎松,男,199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漳州市芗城区,现住漳州市芗城区。第三人:陈荣辉,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漳州市平和县,现住漳州市。原告黄国华与被告黄炎松、第三人陈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黄国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国华以拟与第三人陈荣辉协商处理为由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华撤诉。本案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计403元,由原告黄国华负担。审判员  林宝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婷婷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