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谭洪俊与被人张红英确认调解书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洪俊,张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谭洪俊,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执行人:张红英,女,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申请执行人谭洪俊与被执行人张红英确认调解书协议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资中民调确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洪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红英支付标的款7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因被执行人张红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1月18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2017年2月20日本院恢复本案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红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2014)资中民调确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7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9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张红英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 玲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易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小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