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行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贺乐生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行终4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贺乐生,男,195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上诉人贺乐生不服溆浦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4行初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贺乐生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溆浦县国土资源局已于2016年4月16日向上诉人贺乐生送达[2016]腾决字3号《限期腾地决定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溆浦县国土资源局从未向上诉人送达过《限期腾地决定书》,直到上诉人的房屋被非法强拆。上诉人是2017年4月5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才获取了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认为:溆浦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6日向贺乐生送达[2016]腾决字3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时,贺乐生拒绝签收,溆浦县国土资源局最后采取的是留置送达,贺乐生上诉提出溆浦县国土资源局从未向贺乐生送达过《限期腾地决定书》与客观事实不符。贺乐生于2016年4月16日收到溆浦县国土资源局[2016]腾决字3号《限期腾地决定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贺乐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家红审 判 员 蒲少良审 判 员 聂从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欧雅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