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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田孝峰与王忠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孝峰,王忠义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22民初400号原告:田孝峰,男,1956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靖宇县三道湖镇。委托代理人:张光盛,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忠义,男,1953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靖宇县三道湖镇。原告田孝峰与被告王忠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孝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光盛、被告王忠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孝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忠义停止侵害,返还强行占有田孝峰的承包土地9.6亩。(起诉时王忠义耕种5.8亩,起诉后又耕种了3.8亩土地,故对亩数进行变更)。事实与理由:1996年1月1日,田孝峰承包了靖宇县三道湖镇太平村村委会发包的9.6亩耕地,并由靖宇县人民政府为条田孝峰颁发了土地承包使用权证书。该9.6亩耕地在1996年之前是由王忠义耕种的。王忠义于1996年搬走,当时双方约定土地就由田孝峰耕种,并且还到村干部家中说明了情况,土地由田孝峰耕种,由田孝峰交纳相关的土地税。田孝峰就一直更重至今。2013年1月4日,经过重新测量,靖宇县三道湖镇太平村村委会重新与田孝峰签订了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承包面积为16.17亩。王忠义于2004年得知田孝峰与村委会就该9.6亩耕地签订了承包合同。之后双方因土地发生过争议,到村里和镇里调解过。2017年4月,王忠义强行耕种了9.6亩土地。田孝峰耕种了16.17亩土地中剩余的土地。村委会要求王忠义退出土地,王忠义不听。王忠义辩称:1982年王忠义就已经承包了该土地,并且是口粮地。1996年王忠义要回山东打工,田孝峰知道了就跟王忠义商量地的事情,之后双方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王忠义的9.6亩口粮地由田孝峰代种,并且二人一起到村干部家说明情况,当时协商好由田孝峰交纳农业税,由田孝峰耕种,待王忠义回来之时无条件归还我。2004年王忠义回到靖宇县想收回耕地,但田孝峰以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为由拒绝归还土地。村里说没有把土地给原告田孝峰,虽然签订了合同,但是是代签,至始至终村里都没有调整过土地,田孝峰种的还是王忠义的口粮地。后来由村书记、王忠义与田孝峰一起到三道湖镇政府调解,但是田孝峰不同意调解。2017年春季,王忠义耕种了9.6亩土地。王忠义认为这是自己的口粮田,只是让田孝峰代种,不同意返还给田孝峰。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地9.6亩位于靖宇县三道湖镇太平村,原来是9.6亩耕地,后期在田孝峰耕种期间开垦至16.17亩。1996年之前9.6亩耕地是王忠义耕种的,王忠义1996年搬走之后,双方约定土地就由田孝峰耕种,当时还到村干部家中说明了情况,由田孝峰交纳相关的土地税。王忠义于2004年回到靖宇县得知田孝峰与村委会就该9.6亩耕地签订了承包合同。之后因土地发生争议,双方到村里和镇里调解未果。1996年1月1日,靖宇县人民政府为田孝峰颁发了土地承包使用权证书。2013年1月4日,经过重新测量,靖宇县三道湖镇太平村村委会重新与田孝峰签订了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承包面积为16.17亩。1996年至2016年该争议地一直是由田孝峰耕种。2017年4月王忠义耕种了9.6亩土地,田孝峰耕种了16.17亩土地中剩余的土地。本院认为,本案是占有物返还纠纷。原告有1996年靖宇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也有2013年与靖宇县三道湖镇太平村村委会签订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所以原告有权对承包地进行耕种。被告强行耕种原告承包的土地9.6亩,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行为,返还9.6亩耕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忠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耕种的9.6亩土地给原告田孝峰。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界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志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煜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