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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较与韩利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较,韩利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862号原告:李较,女,汉族,1964年1月2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韩利勇,男,1988年7月5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泰山路北段。负责人:朱文胜。原告李较诉被告韩利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进行了审查,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本院认为,原告李较起诉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