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委赔监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颖与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决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颖,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陕委赔监14号申诉人(赔偿请求人):李颖,女,汉族,1975年3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朱宏轩,男,1970年1月22日生。系李颖丈夫。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胡伟田,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福文,系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魏镌利,系该局民警。申诉人李颖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陕01委赔7号国家赔偿决定,以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对李颖解除取保候审措施满一年后,对其刑事拘留案件未撤销,应给予其国家赔偿等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陕01委赔7号国家赔偿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