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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委赔监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颖与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决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颖,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陕委赔监14号申诉人(赔偿请求人):李颖,女,汉族,1975年3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朱宏轩,男,1970年1月22日生。系李颖丈夫。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胡伟田,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福文,系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魏镌利,系该局民警。申诉人李颖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陕01委赔7号国家赔偿决定,以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对李颖解除取保候审措施满一年后,对其刑事拘留案件未撤销,应给予其国家赔偿等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陕01委赔7号国家赔偿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