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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许全领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全领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7刑初273号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全领,男,出生于1962年8月25日,汉族,大专毕业,农民,中共党员,原系太康县五里口乡杨庄行政村村支部书记。因涉嫌贪污,于2016年11月4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全领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玉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全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被告人许全领利用其本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明知自己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以其妻子谢纯琴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套取补助款100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销。案发后,赃款全部退出。2、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许全领利用其本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截留本行政村村民陈德荣、许树俊、许树营等19人危房改造补助款共计717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销。案发后,赃款全部退出。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书证、证人证言等,据此认定被告人许全领犯贪污罪,数额较大。请依法判决。被告人许全领对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无异议,认识到错了,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2年被告人许全领利用其本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明知自己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以其妻子谢纯琴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套取补助款100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销。案发后,赃款全部退出。2、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许全领利用其本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截留本行政村村民陈德荣、许树俊、许树营等19人危房改造补助款共计717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销。案发后,赃款全部退出。另查明,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已将被告人许全领贪污赃款81700元移送太康县人民法院。对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明细表等证据加以印证。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全领在担任村支书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手段占用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赃款已退,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全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人民币。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当庭一次缴纳。(罚金已缴纳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81700元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陈春红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军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