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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宣城市贝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王飞飞、匡秀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贝林房地产有限公司,王飞飞,匡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935号原告:宣城市贝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郑江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建军,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飞飞,男,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匡秀,女,住址同上。原告宣城市贝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飞飞、匡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宣城市贝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市贝林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城市贝林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文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