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宣城市贝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王飞飞、匡秀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贝林房地产有限公司,王飞飞,匡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935号原告:宣城市贝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郑江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建军,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飞飞,男,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匡秀,女,住址同上。原告宣城市贝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飞飞、匡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宣城市贝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市贝林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城市贝林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文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