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吴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吴治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144号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仝川、秦国军,公司员工。被告:吴治国,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博爱县。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为412元,由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霍跟上审 判 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婉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