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8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与姜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姜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8民初1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地址:怀安县。法定代表人:王红涛。该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旭,该行员工。特别代理。被告:姜帅,男,1991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怀安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与被告姜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8元,减半收取178.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玉川审 判 员 刘润光人民陪审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虹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