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6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郭文昌合同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359号被执行人:郭文昌,男,195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郭文昌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苏0116刑初304号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郭文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移送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国土、工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发现其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带支行账户内有存款1103.9元,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予以扣划,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将被执行人郭文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刑事罚金义务,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已被本院扣划的款项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6执3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王启洽审 判 员  章跃辉审 判 员  徐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助理审判员  沈 力书 记 员  李艳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