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乐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乐仗,江西壹加壹饮料有限公司,周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11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源区韶山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32256138-8。法人代表人夏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乐仗,男,汉族,1951年11月5日出生,住萍乡市,。被执行人:江西壹加壹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源区。法人代表人周德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德贵,男,汉族,1953年11月26日生,住萍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乐仗、江西壹加壹饮料有限公司、周德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20375.67元(后续利息另行计算),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有关信息,被执行人尚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目前也无法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启根审 判 员 叶 伟审 判 员 刘清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