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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民终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陈洪波、曹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洪波,曹慧,陈西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洪波,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慧,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西忠,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上诉人陈洪波、曹慧因与被上诉人陈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2民初5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洪波、曹慧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洪波、曹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晓东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