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北京国凯腾达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国凯腾达投资有限公司,张恒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国凯腾达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408XXXX)。法定代表人:黄兴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恒东,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国凯腾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凯腾达公司)与张恒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80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国凯腾达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恒东给付租金、占有使用费10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张恒东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张恒东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恒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国凯腾达公司申请执行的给付租金、占有使用费10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张恒东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180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