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梁留春与王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留春,王建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24号原告梁留春,男,汉族,1962年5月12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潘成中,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锋,男,汉族,1965年5月2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梁留春诉被告王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留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建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留春撤回对被告王建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代理审判员 贺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