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民终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邓沾全、邝树标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沾全,邝树标,邓神环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民终5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沾全,男,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英德市,现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潘英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邝树标,男,汉族,1965年7月21日出生,住英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神环,女,汉族,1969年9月13日出生,住英德市。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镇湖,英德市大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国勇,广东劲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沾全因与被上诉人邝树标、邓神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英德市人民法院(2016)粤1881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日,邝树标(合同甲方)与邓沾全(合同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邓沾全承租邝树标位于英德市英洲大道旺达公园B2栋4-5号的商铺,约定租期为5年,即从2014年5月1日起至2019年5月1日;议定租金为2014年5月1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每月租金为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正(8500.00元),2014年5月1日起至2014年6月1日止,租金从2017年5月1日起每3年最多只能递增10%。租金按壹个月结算一次,交租时间为每月10日前,以甲方开具收据为凭。如乙方超过每月10日没交房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及没收保证金。另合同第四项约定,签订合同时乙方交付甲方首期租金人民币8500元整,并同时支付保证金人民币15000.00元整。保证金由甲方保管,合同期满无违约现象如数退回。同时合同还对水电费的交纳、房租的转租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邓沾全交付租金及保证金并进入承租商铺经营酒家并一直按期交付租金给邝树标至2015年5月。邓沾全2015年7月1日写下“今欠邝树标茶趣园房租6月份8500元另加之前3500元共欠人民币12000元正。欠款人邓沾全”的欠条给邝树标收执。同时邓沾全2015年8月10日支付给邝树标2015年7月1日至7月31日的铺租8500元后一直再未交铺租给邝树标,经邝树标催要,邓沾全拒绝支付。邝树标遂于2015年11月10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终止双方签订的《房屋租合同》;判决邓沾全偿还拖欠邝树标的2015年8月份至10月份3个月的租金25500.00元及欠款12000.00元、代缴水、电费986.73元,合计38486.73元;并由邓沾全承担案件诉讼费。2016年1月8日,原审法院作出(2015)清英法青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支持邝树标的全部诉讼请求。2015年11月25日,邓沾全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邝树标赔偿邓沾全财产损失280000元,减去租金23486.73元,仍应赔偿256513.27元给邓沾全,并由邝树标承担案件全部费用。另查明,邓沾全于2015年10月26日去到停业的茶趣园酒家,将茶趣园酒家的钥匙交给邓神环。2015年11月1日,邓神环将茶趣园酒家的财物变卖给证人刘某和苏某夫妇,得款32000元。邓沾全报警,双方在英德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调解未果。再查明,邝树标与邓神环是夫妻关系。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焦点有:第一、邝树标、邓神环变卖原茶趣园酒家的物品是否构成对邓沾全侵权。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本案中,邓沾全于2015年10月26日去到停业的茶趣园酒家,将茶趣园酒家的钥匙交给邓神环,双方没有清点核对财产,对交付钥匙目的、行为均无约定,由于当时邓沾全至2015年10月31日止尚欠邝树标房租及欠款共38486.73元[此款已经原审法院作出(2015)清英法青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故邓沾全交付钥匙给邓神环的行为,按一般交易习惯,视为其将茶趣园酒家的财物交由邓神环,以物抵租,故邝树标从邓沾全手中拿到钥匙后处置茶趣园酒家财物的行为,没有侵犯邓沾全的合法权益。第二、邝树标、邓神环变卖原茶趣园酒家的物品及价值的问题。邓沾全自述原茶趣园酒家是于2014年4月30日以8万元的转让费从鸿顺酒家经营者何永雄手中转让过来的,证实邓沾全接手邝树标、邓神环的房屋时该房屋已在经营酒家,邓沾全将鸿顺酒家更换为茶趣园酒家,对于邝树标、邓神环变卖其原茶趣园酒家的物品,邓沾全没有提交资产帐目,购置物品的发票,其提交的2015年10月24日原茶趣园酒家财产清单的清点人员朱如国是邓沾全的舅舅,与邓沾全有利害关系,其清点财产的证明力低。其次,邓宗坤既参与2015年10月24日原茶趣园酒家财产清点,也准备参股茶趣园酒家(邓沾全提交一份2015年10月29日邓宗坤签名的茶趣园酒家参股合同),邓沾全却于当月26日将茶趣园酒家钥匙交给邓神环且未告知其邓宗坤参股原茶趣园酒家的情况,与邓沾全提交证据所证明的目的、事实相反,故邓沾全提交的财产清单及采购的物品收据依法不予采信;邓沾全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实邝树标、邓神环变卖其原茶趣园酒家的具体物品、数量及价值,对于该物品购买人刘某所列的物品清单,邓沾全也不认可,故双方对于物品的市场价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采取司法鉴定措施对涉案物品的市场价值进行确定,故邓沾全的损失以邝树标、邓神环变卖涉案物品获益的金额32000元确定。由于原审法院(2015)清英法青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中没有扣减此款项,所以邝树标、邓神环依法应将财物卖得款32000元返还给邓沾全。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邝树标、邓神环返还邓沾全财物款32000元,此款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邓沾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47.69元,由邓沾全负担4504.23元,邝树标、邓神环负担643.46元。原审宣判后,邓沾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向邓沾全赔偿酒店财物损失280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交钥匙给被上诉人的目的是为方便酒店转租,并非交由被上诉人任意处置酒店的财产,也并非原审法院认定的以物抵债。上诉人得知酒店财产被变卖后及时报警,从城北派出所询问邓神环的笔录可知,邓神环未经上诉人同意处置酒店财产。原判对上诉人提交的采购酒店物品的收据等原始凭证及财产清单不予认可,缺乏法律依据。上诉人就自己提出的主张在原审中提供了承接酒店后新增财产收据、购物单等原始凭证及财产清单证据,证明新增财产及原接收财产共计30多万元,已完成举证责任。而被上诉人则举证其将酒店财产以32000元贱卖给刘某、苏某。原审法院认可被上诉人证据,明显偏袒对方。原审判决认定以物抵债与本案判决结果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变卖酒店财产自相矛盾。被上诉人与刘某、苏某共同恶意串通侵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上诉人邓神环的调查笔录显示,被上诉人明知非法变卖上诉人的财产,却仍故意为之,其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刘某、苏某在警察在场情况下,明知所购财产不属于被上诉人仍强行用车拉运财物,与被诉人属于共同侵权。原审法院程序违法,遗漏案件当事人。在案件发回重审期间,上诉人曾申请追加刘某、苏某为原审被告,但原审法院并未追加而是将二人作为证人参加庭审,导致财产难以查清。综上,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邝树标、邓神环口头答辩认为,上诉人将茶趣园酒家的钥匙交给被上诉人的目的是将涉案物品抵所欠的租金,说明可由被上诉人自行处理。因此,被上诉人将酒店的物品卖给刘某,该事实有证人出庭作证。在刘某搬运涉案物品时上诉人到场交涉,刘某称如果返还涉案物品款32000元及运费就返还物品,证明出卖物品时,上诉人是同意按照32000元成交的,否则上诉人完全可以答应退还32000元拿回物品。上诉人称取得了融资,但未在被上诉人处理物品时交还拖欠的38000多元的房租,且案件审理中查实该融资涉嫌伪造。上诉人以单方提交的物品清单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赔偿280000元,明显是恶意诉讼。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围绕上诉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1、原审法院是否应追加涉案财物购买人刘某、苏某为本案当事人。2邝树标、邓神环是否应赔偿邓沾全财物损失28万元。关于原审法院是否应追加涉案财产购买人刘某、苏某为本案当事人的问题。本案系因邝树标与邓沾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租金纠纷进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邝树标与邓沾全即为该合同主体,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属有效合同。刘某、苏某虽实际购买涉案租赁房屋内的财物,但其并非涉案合同签订主体,不享有涉案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苏某与被上诉人有共同侵权的故意。邓沾全要求本案追加刘某、苏某为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于法无据,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邝树标、邓神环是否应赔偿邓沾全财物损失28万元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首先,邓沾全一审时提交的原茶趣园酒家财产清单是邓沾全与其舅舅朱如国自行制作,因制作人与邓沾全系亲属关系,故该证据证明力较低。且被上诉人及涉案物品的购买人刘某对该财产清单上的物品种类、数量不予认可,而邓沾全对刘某提交的购买的涉案物品清单也不予认可,双方对涉案物品的种类、数量达不成一致意见。其次,对被变卖的物品的价值,邓沾全没有提交资产帐目,也没有提交涉案被变卖物品的购置发票。其提交的购置部分物品的收据及送货单不能证明就是被上诉人变卖的物品的购买凭证,且被上诉人对该证据亦不予认可;其提交的《茶趣园酒家参股合同》是邓沾全与邓宗坤所签,该合同中对茶趣园酒家财产折价28万元的约定是合同双方对财产的评估,不能约束第三人,也不能证明涉案被变卖的物品的价值是28万元。综上,上诉人邓沾全不能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变卖原茶趣园酒家的具体物品种类、数量及损失数额,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上诉人的该部分请求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另外,邓沾全交付钥匙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将涉案财产以32000元出售给刘某与苏某。因原审法院另案处理了上诉人邓沾全与被上诉人的租赁合同纠纷,并判决邓沾全返还租金,故该案原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返还处理涉案财产折价款32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实体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邓沾全的上诉请求均缺乏理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上诉人邓沾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苏永术审判员 成振平审判员 管宋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萍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