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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7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史海旺与魏蔚、陕西境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海旺,魏蔚,陕西境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7475号原告:史海旺,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委托代理人:周小龙,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飞,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蔚,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陕西境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三环和科技路十字北角绿地国际花都7幢2单元12层21207号。法定代表人:徐天,该公司经理。原告史海旺与被告魏蔚、陕西境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史海旺于2017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海旺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海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党菲菲打印:相丽华校对:党菲菲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