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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胡强与邹顺双、黄爱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强,邹顺双,黄爱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1603号原告:胡强,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潮虹,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厦门市海沧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邹顺双,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黄爱国,男,194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胡强与被告邹顺双、黄爱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胡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碧凤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