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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倪佳佳对李振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佳佳,李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财保57号申请人:倪佳佳,女,1987年12月24日生,住通化市。被申请人:李振华,男,1976年4月22日生,住通化市。因申请人倪佳佳与被申请人李振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倪佳佳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振华在通化市百利克朗思包装有限公司五亩土地的使用权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提供人民币1,300,000.00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为其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振华在通化市百利克朗思包装有限公司五亩土地的使用权,位于通化市东昌区XXXXX555号(价值1,300,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邹淑芳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洪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