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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5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周宁县慈善总会、郑用应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宁县慈善总会,郑用应,毛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5财保1号申请人:周宁县慈善总会,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社团法人:郑仕强。委托代理人:陈帮校,男,1966年10月7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系申请人周宁县慈善总会综合部部长,住福建省周宁县,被申请人:郑用应,男,1965年12月31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毛利英,女,1967年12月6日生,汉族,福建省建阳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申请人周宁县慈善总会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求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用应、毛利英名下位于福建省××市××区××镇××路×号×座×号房屋进行保全。申请人周宁县慈善总会以坐落于福建省××县××城镇河滨××小区××号××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郑用应、毛利英名下位于福建省××市××区××镇××路×号×座×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查封期间禁止对查封物进行转让、抵押、典当、租赁等行为。期限为2017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26日。二、查封申请人周宁县慈善总会名下位于福建省××县××城镇河滨××小区××号××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周房权证狮城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周国用(2015)第××号]。查封期间禁止对查封物进行转让、抵押、典当、租赁等行为。期限为2017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26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宁县慈善总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陈凤焰审判员  徐芳兰审判员  徐旭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盟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