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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世纪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明星、杜小伟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世纪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明星,杜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执438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世纪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上京大道26号。法定代表人:林殿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明星,男,汉族,1990年2月15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松峰山镇新明村三组。被执行人:杜小伟,男,汉族,1976年8月21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拜泉县长春镇民生村10组。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调字第134号调解书,受理了黑龙江省世纪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明星、杜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调查银行、房产、工商、土地等财产情况后,经调查银行、房产、工商、土地等财产情况后,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孙明星账户内银行存款9.74万元部分执行款,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调字第134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华杰审 判 员  李相彬代理审判员  马荣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