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世纪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明星、杜小伟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世纪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明星,杜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执438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世纪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上京大道26号。法定代表人:林殿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明星,男,汉族,1990年2月15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松峰山镇新明村三组。被执行人:杜小伟,男,汉族,1976年8月21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拜泉县长春镇民生村10组。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调字第134号调解书,受理了黑龙江省世纪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明星、杜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调查银行、房产、工商、土地等财产情况后,经调查银行、房产、工商、土地等财产情况后,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孙明星账户内银行存款9.74万元部分执行款,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调字第134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华杰审 判 员 李相彬代理审判员 马荣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