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8民初1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都昌县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与邱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昌县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邱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8民初1135-1号原告:都昌县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汪墩乡七角村委会犹树垅占村官山。法定代表人:李文杰,该公司经理。被告:邱斌,男,汉族,1976年4月8日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本院审理原告都昌县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都昌县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邱彬名下的财产,并以其实际享有所有权的坐落于都昌县天昊商城B-72号的房屋(房产证号:都昌房权证县城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都昌县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邱彬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审 判 长 刘玉林代理审判员 曹华斌人民陪审员 雷宗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树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