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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1898号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法定代表人:杨红卫,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慧玲,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郑鹏晓,男,汉族,1975年2月17日生,住登封市。栗瑞红,女,汉族,1976年2月13日生,住登封市。王庆全,男,汉族,1983年1月2日生,住登封市。郑朋利,女,汉族,1986年10月30日生,住登封市。郑晓雷,男,汉族,1980年12月31日生,住登封市。罗雪芹,女,汉族,1977年10月15日生,住登封。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郑鹏晓、栗瑞红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1374元及利息(利息算至借款结清之日止);2、被告王庆全、郑朋利、郑晓雷、罗雪芹对被告郑鹏晓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康 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书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