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5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宁武县美特佳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武县美特佳超市有限公司,姜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5民初104号原告宁武县美特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武县凤凰东街。法定代表人闫玉亮,男,该公司经理。被告姜某,男,汉族,1956年10月5日生,宁武县人,现住宁武县凤凰镇刘家园村。原告宁武县美特佳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宁武县美特佳超市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武县美特佳超市有限公司因丢失证据为由提出撤诉,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武县美特佳超市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2058元,减半收取1029元,由原告宁武县美特佳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爱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慧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