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4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鑫、刘艳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鑫,刘艳峰,殷另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49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鑫,男,1987年2月21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希梅,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艳峰,女,1964年2月18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魏琳钧,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殷另聚,女,1940年10月24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委艳君,石家庄市智诚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原审刘世峰,男,1962年8月4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第一塑料厂宿舍*栋*单元***室。上诉人刘鑫因与被上诉人刘艳峰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5民初4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鑫与原审被告殷另聚提供的送达地址相同,二当事人在本案一审时均为被告,被上诉人刘艳峰的诉求为“确认殷另聚与刘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恢复产权原状,将涉案房产重新登记到殷另聚名下”,殷另聚的答辩意见也为“请求法院确认无效”,刘艳峰、殷另聚虽为本案一审原、被告,但二当事人对涉案合同是否有效的意见相同;本案一审时,一审法院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通过一个特快专递向殷另聚、刘鑫送达,殷另聚签收后参加了一审庭审,而刘鑫上诉称未收到法院的任何通知,故未能参加一审庭审。经二审查明,殷另聚认可其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及其他相关诉讼材料,但未告知刘鑫。综上所述,上诉人刘鑫关于一审法院缺席判决违法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主张成立,原审严重违反法��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5民初43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杨根山代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