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403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涛与王立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王立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3执485号申请执行人李涛,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立巍,身份证号:2311821982********。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曲守武李涛与被执行人王立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终269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终26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刘国新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靖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