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26执212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炜与杜为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炜,杜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6执212号之十二申请人王炜。被执行人杜为国。关于王炜申请执行杜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谷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6执212号之十二裁定书,于2017年05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杜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为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为国在中国银行00xx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2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玉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安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