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1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仲琴与周顺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仲琴,周顺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1民初530号原告:陈仲琴,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满族,现住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周顺吉,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满族,现住青龙满族自治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仲琴与被告周顺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仲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仲琴负担。审判员 李新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宏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