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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宏杰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杰,张弘弨,双业特嘉(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619号申请执行人李宏杰,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张弘弨,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双业特嘉(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二村路庄桥西。法定代表人宁如焕,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李宏杰与被执行人张弘弨、双业特嘉(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9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宏杰于2017年2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据民事判决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29394号],张弘弨、双业特嘉(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应偿还李宏杰代偿本金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元及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一点六的标准,自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律师费九千元。执行中,已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依照申请人李宏杰申请,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张弘弨、双业特嘉(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张弘弨、双业特嘉(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其他财产,李宏杰亦不能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鹏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婧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