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扬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志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扬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志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1462号原告:湖南扬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郴州市苏仙区苏园东路3号望阳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张扬生,该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雅,湖南扬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人员。被告:段志维,男,1986年1月10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华,安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原告湖南扬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志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湖南扬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段志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扬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扬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小卫审 判 员 曾 伟人民陪审员 曹 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