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执53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善凯吉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嘉善申贸紧固件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善凯吉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嘉善申贸紧固件厂,李跃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53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嘉善凯吉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永富路333号。被执行人嘉善申贸紧固件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范泾村渔渡浜68号2幢。被执行人李跃忠,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申请执行人嘉善凯吉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浙0421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47135.9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嘉善申贸紧固件厂、李跃忠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李跃忠原配偶丁鸣芳名下房产被南湖区人民法院拍卖处置,本案申请人已领取执行分配款46087.5元。因被执行人嘉善申贸紧固件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行为,本院已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投资人李跃忠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就上述执行情况及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将要终结向申请执行人作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补充提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浙0421执53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嘉善申贸紧固件厂、李跃忠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嘉善凯吉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人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玉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