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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终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孙玉淑与熊启秀、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玉淑,熊启秀,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15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玉淑,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启秀,女,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熊启秀女儿),女,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上诉人孙玉淑与被上诉人熊启秀、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6民初2446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玉淑于2017年1月3日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与孙玉淑联系,确认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上诉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玉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车志平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