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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申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伍根友、高艳丽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伍根友,高艳丽,何雨,何雪儿,何井伍,余金枝,李林霞,李红振,张秋花

案由

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2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伍根友,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艳丽,女,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雨,女,199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雪儿,女,201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高艳丽,女,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系何雨、何雪儿之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井伍,男,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金枝,女,194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林霞,女,200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红振,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林霞之父。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秋花,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林霞之母。再审申请人伍根友因与被申请人高艳丽、何雨、何雪儿、何井伍、余金枝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民终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伍根友于2017年5月8日以双方已经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伍根友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伍根友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伍根友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