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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文博与罗娟、曹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博,罗娟,曹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博,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罗娟,女,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曹卓,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申请执行人张文博与被执行人罗娟、曹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3月23日,因被执行人罗娟、曹卓已履行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张文博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文博与被执行人罗娟、曹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转下页)审判员  陈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