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宋华清与左广义、辽宁省桓仁矿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华清,左广义,辽宁省桓仁矿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641号原告:宋华清。委托代理人:王建秀(系原告的妻子),住白山市。委托代理人:刘国强,系吉林豪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广义,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被告:辽宁省桓仁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邵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本溪市明山区。负责人:王新玉,系该公司经理。宋华清与左广义、辽宁省桓仁矿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宋华清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华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44元,由原告宋华清负担。审判员 安芸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廉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