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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邹灯新与谢军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灯新,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73号申请执行人邹灯新,男。被执行人谢军,男。本院在执行邹灯新与谢军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75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0元,执行费1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