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恢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淄博建源混泥土有限公司与韩道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建源混泥土有限公司,韩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建源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花沟镇唐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杜洪滨,董事长。被执行人:韩道军,男,1964年9月21日生,汉族,高青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建源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韩道军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4)高商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