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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1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田克峰玩忽职守、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21刑初84号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克峰,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新乡市。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贪污犯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贪污犯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韩兴亮,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公诉刑诉[201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克峰犯玩忽职守、贪污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帅、韩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克峰及其韩兴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于2017年3月25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补充侦查终结后,审限重新计算。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田克峰在担任新乡县农机管理总站纪检组长期间,利用主管国家农机补贴核查的职务便利,与他人共谋,以每台4万元的价格从杨某1手中购买3台金帆牌玉米收割机用于申请国家农机补贴款。机器购买后,被告人田克峰发现金帆牌玉米收割机不在国家农机补贴序列,先通过他人将3台金帆牌玉米收割机改装成在国家农机补贴序列中的福沃牌收割机,又安排崔某1、李某2找3名新乡县户籍的人员到新乡县农机管理总站冒名申请国家农机补贴款,后被告人田克峰利用职务便利在审核表上签章同意,共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12.69万元,据为己有。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田克峰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崔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2、李某1、王某、杨某1等证人的证言;田克峰的任职证明、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表、田克峰的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克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田克峰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并随卷提供相关证据在案,要求依法判决。被告人田克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认为自已贪污的数额是5万,而非12.69万元。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克峰贪污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对指控被告人田克峰将骗取的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12.69万元全部据为已有有异议。本案田克峰涉嫌贪污的原因就是于崔某1、李某2共谋购置收割机骗取农机补贴,三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中的分工不同,田克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崔某1负责跑事、经营,李某2负责筹集资金、寻找新乡县户籍农户。最终三人通过伪造农机及相关手续的方式,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共计12.69万元,其中,田克峰分得补贴款5万元,李某2取得本金15万元后又得补贴款2.69万元,崔某1的补贴款5万元。因此,补贴款12.69万元应由被告人田克峰和共犯崔某1、李某2三人共同退还给国家。二、被告人田克峰系接到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向侦查机关坦白交代,如实供述,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田克峰在担任新乡县农机管理总站纪检组长期间,利用主管国家农机补贴核查的职务便利,与他人共谋,以每台4万元的价格从杨某1手中购买3台金帆牌玉米收割机用于申请国家农机补贴款。机器购买后,被告人田克峰发现金帆牌玉米收割机不在国家农机补贴序列,先通过他人将3台金帆牌玉米收割机改装成在国家农机补贴序列中的福沃牌收割机,又安排崔某1、李某2找3名新乡县户籍的人员到新乡县农机管理总站冒名申请国家农机补贴款,后被告人田克峰利用职务便利在审核表上签章同意,共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12.69万元,据为己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2016)田克峰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田克峰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016)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召营信用社客户交易明细。(2016)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档案。(2016)2015年谷王小麦机销售档案及销售票据。(2016)新乡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2016)河南省2015年、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表。7、田克峰任职文件及职责证明证实,田克峰于2007年8月5日任新乡县农机总站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于2016年10月14日兼任农机补贴监督组组长,负责农机补贴全程监督工作。8、新乡县农机户文件关于调整新乡县农机局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证实,田克峰担任农机局纪检组长兼任农机购置补贴监督小组组长,负责农机购置。9、新乡县农业机械管理总站证明证实,河北衡水的“金帆”牌玉米收割机不在河南省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表内。山东省德州市福沃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福沃”牌玉米收割机在河南省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表内。10、田克峰到案证明证实,田克峰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11、中共新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证明证实,田克峰未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到过党纪处分。12、证人崔某1的证言证实,在2015年4、5月份,田克峰给我打电话说他那有三台收割机,比较便宜,让我找点钱和他一块将收割机买了,过了几天田克峰打电话叫我就去找他,田克峰问我能找到钱不能,并说收割机都有正规的手续,还能办补贴,每辆车连购车带办理牌照、补贴等手续约5万元,共需15万元钱。我想到我妹夫李某2经济条件比较好,就答应给田克峰借钱买车。我把李某2和我妹妹、田克峰叫到三附院附近的一个烧烤摊,我给李某2介绍说这是新乡县农机局的领导,田克峰就把买三台收割机的事又给李某2说了一遍,让他放心,不会让他拿不回钱,李某2同意借给我15万元钱。田克峰让我通知李某2找三个人去新乡县农机局办理补贴报名,报名时按照田克峰的交代去找一个姓杨的领导办理,我和李某2在农机局办公室外面等着。我让李某2在107国道朗公庙下道口附近找了一个停车场,2015年6月份的一天,田克峰通知我说玉米收割机到了,让我去107国道朗公庙下道口的停车场,并且通知李某2带着钱去,在朗公庙停车场门口。有一男一女的外地人乘坐我村崔明天的红色半挂货车送来了3辆车身上有“福沃”牌标志的玉米收割机,在卸车的时候,田克峰和李某2给了这一男一女,12万元车款,剩余的3万元钱,李某2分了3、4次给了我,我给了田克峰,后来田克峰说他跑事用钱,我又分了3次给了他3.5万元。2015年7月,田克峰通知我,县农机局要给玉米收割机办理牌照等手续,需要三个购机人和收割机合影照相,让我通知那三个报名的人去107国道旁的朗公庙停车场,我让我妹夫李某2通知了那三个人去朗公庙,县农机局去了三四个人,其中有当时报名时田克峰给我说的姓杨的人。后来我同学想买一辆玉米收割机,我和田克峰商量后,最终以66500元的价格成交,钱还了我妹夫李某250000元钱,剩下的11500元我花了。我用剩余的两辆收割机收割了一季玉米后,和田克峰商量将两辆玉米收割机抵押了10万元钱,因为抵押需要把收割机过户到我的名下,田克峰就让我去农机局过户,我就和那三个农户中的两个人一块去县农机局找姓杨的领导办过户手续。过户几天后,田克峰让我将两辆收割机送到洪门建材市场,担保公司的人在那接收收割机,担保公司的人让我签了一份抵押合同和一份买卖合同,抵押当天下午,担保公司把10万元钱给了田克峰,最后田克峰先给了我5万元,过了几天又给我5千元。2015年8月底田克峰给我打电话说,这几天补贴款就下来了,你通知一下李某2问问他们三个收到没有,过了几天李某2给我说已得到补贴款,共计126900元钱,这126900元钱算是还给借李某2的钱。多出的26900元,李某2给我说过银行利息大概是8000多元,还有办理收割机手续费用3000多元,停车费、吃饭钱等还有几千元钱。13、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份一天,我丈哥崔某1向我借钱买收割机,并介绍我认识新乡县农机局的田克峰书记,说他能买三台便宜的收割机,还可以享受国家补贴,需要15万元钱,其中买收割机需要12万元钱,跑补贴手续需要3万元钱,等到补贴款下来后,我借给他们的钱就回来了,后崔某1催我筹钱,我说见到收割机再给他钱,2015年4、5月初一天,崔某1通知我去付款,田克峰让我给随货车来的一男一女12万元钱,后又分3、4次给崔某13万元用于跑手续。崔某1让我找三个人到新乡县农机局去办补贴报名手续,我就找了我同学吕某、王某和朋友杜某,我们四人去县农机局报名,之后崔某1让我通知吕某、王某、杜某去其昌合作社办理补贴材料。在2015年7月份左右,崔某1通知我说县农机局的人要去给玉米收割机驾驶员办驾驶证,需要给驾驶员和玉米收割机拍合影照片,我就让吕某、王某、杜某到朗公庙停车场去拍照。后来崔某1给了我5万元钱,说是卖了一台收割机。2015年9月,我发现补贴到了以后,从每个卡上取出了42300元,共得到126900元的补贴款,加上崔某1之前给的5万元钱,我一共到手176900元钱。14、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份,田克峰给我打电话说他手里有三辆玉米收割机没有手续不好卖,让我给他开三张发票。我考虑到田克峰是新乡县农技站的纪检组长,还分管农机补贴这一块的事情怕得罪他,所以就同意了。田克峰当时还说,他的这三辆玉米收割机是“金帆”牌的,除了没有发票,也没有合格证和铝牌,不太好卖,他知道我是代理的有“福沃”牌收割机,让我帮他和福沃厂家联系一下,给他这三辆收割机补办个“福沃”牌的合格证和铝牌。后来,我给“福沃”的生产厂经理联系说,我们这边有三辆其他品牌的玉米收割机,想贴牌成“福沃”的收割机,想办理三张合格证和车辆上的铝牌。闫春义经理也同意了,但是他每台车要5000元钱的服务费。然后,我电话联系了田克峰,跟他说可以办理,但是厂家每台车要5000元钱的服务费。田克峰也同意了。过了几天,田克峰和一个男的一块来我们公司找我,在我的办公室,田克峰将这15000元钱给了我。又过了四、五天,闫春义经理将做好的三份合格证和铝牌给我了,我将这15000元现金给了闫春义,当天下午4、5点钟,田克峰去我公司找我将这三份合格证和铝牌拿走了。这三份发票是我根据田克峰给我提供的人员名单开具的,当时田克峰给我了一个张纸条,上面写的有名字,是三个人,但是我记不清他们的名字等信息了。我见过这三辆玉米收割机。15、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李某2说他想买一台玉米收割机,因为他是开发区油坊堤人,以我的名义在新乡县买可以便宜,有农机补贴,当时我就答应了。过了没多久,农机局通知我来报名,我和李某2一同去报名,当时还有王某和杜某。后来我还去了农机局一两次,又办了一些农机手续,还体检了,最后一次办完手续,农机局同意组织到朗公庙镇和107国道旁边的停车场内验车,我和一台玉米收割机拍了照片。拍照片时,我记得有李某2、王某、杜某还有崔某1。我不知道玉米收割机是什么牌子和型号的,因为不是我买的所以没有在意,牌子、牌照号哪些我都不清楚。而且这台机器我就见过这一回。我没有出资购买这台玉米收割机。农机补贴款是在农机局办手续的时候,说是打到我的一卡通里,当时我就把卡给李某2了,卡主是我的父亲吕庆起的姓名,李某2知道我的卡密码,后来李某2什么时候取得钱不清楚,大概9月份就还给我了,说是领过补贴了,取了多少钱我也不清楚。16、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李某2说他有事想用我的身份证一下,我没有问什么事就给他了。后来停了一段时间,李某2给我打电话,说到农机局办手续,那时候我才知道李某2是用我的身份证买玉米收割机的,当时一起去的还有吕某和王某,记得最后一次办完手续后,我们一起到朗公庙镇和107国道旁边的停车场内拍了照,身份证是办完手续后还给我了。拍照片时,有李某2、王某、吕某在场。我不知道玉米收割机是什么牌子和型号的,只记得是个红色的玉米收割机,而且这台机器我就见过这一回。我没有出资购买这台玉米收割机。2015年11月份,李某2联系我说需要去农机局签签字,他开车带着我和吕某一起去了县农机局,我记得当时崔某1也到场了,到了以后我在一个协议上签了个名字,按了个手印,然后就走了。名字是我亲自签的,手印也是我按的。我没有卖给崔某1收割机这就是走个过户手续,崔某1也没有给我9万元钱。1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6月,李某2说他丈哥崔某1要买玉米收割机,由于李某2不是新乡县的户口,不能替他丈哥应名买收割机,让我应名买一个收割机,到时候可能领农机补贴,并且还向我借了3万元钱,也没有打收据。大概一个月左右他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农机局办理有关补贴手续。我去过农机局好几次,好像去办过农机驾驶证,还体检了,具体怎么购买的收割机我不清楚,7月份左右农机局通知我去办牌照,我到朗公庙停车场一块和玉米收割机拍了照片,地点好像是在107国道旁边。我不知道玉米收割机是什么牌子和类型,不是我实际购买的收割机,大概9月份左右,农机补贴款打到我信用社的一卡通上了。大概是4万多元,我取出后以现金形式全部给了李某2。李某2没有给我打收据。18、证人牛某的证言证实,我负责承担农机具购置补贴审批中的机具核实工作。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是几个副局长跟田克峰书记,主要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的全面工作。2015年上半年,我和马平文、牛某、郭某在其昌合作社对享受农机的车辆进行核实,最后发现有三台福沃牌玉米联合收割机不在现场,马平文对我说,这三台收割机是田克峰书记熟人的车辆,田书记让我们去朗公庙镇107国道附近的一个停车场核实。于是我们就带着牌照及相关手续去马平文说的地方。到那后,我见到这三台收割机,三台机主也在现场,我们按程序进行验车。我在核实中发现这三台车的外表漆有点旧,跟新车不很一样,感觉有点像积压车,车架上的钢印号有点不规整,像是人工加工的,但当时我没有能力鉴别出这三台车是假的。当天核实过回去的路上,在车里我私下给马平文说,这三台车看起来漆有点旧,不象新出厂的车,马平文说,咱也没有啥依据,手续又齐全,再说这是田书记安排的,咱就别管那么多了,我们也就没再提起此事。2015年11月,田克峰领了三个人到办公室找我,让我把其中两个人的玉米收割机过户给另外一个人,我就按规定给他们办理了。19、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我主要负责农机补贴中的照相环节,我们农机推广站负责申请农机补贴购机人提交的申请,对其申请进行审核。经过我们推广站审核后,确定他的购机资格,他就可以购买农机了。他购买农机后,还会给我们推广站提供购机发票,然后我们确定时间对他购买的农机进行现场确认。我进行人机合影拍照和喷字、喷编码,还有田克峰、杨海星、牛某三个人也一起去,他们三个负责核实机具是否实际购买的机器。负责审核程序的主要是田克峰、杨海星、牛某还有我。20、证人崔某2的证言证实,国家规定的农机产品补助都是有范围的,出台的有农机产品种类目录,在补助目录内的农机产品可以进行补贴。具体补助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这个补助目录每年规定的种类是不一样的,会有变化,具体每年哪些农机产品有补助都以国家出台的补助种类目录为准。农机产品补助资金的来源是中央财政资金。从2007年至今,中央每年向新乡县拨付有农机产品补助资金。凡是在国家出台的农机种类补助目录里的都会享受国家农机购买补助。国家对每台农机产品的补助数额大概是销售额的30%左右,每种农机产品的补助数额不一样。户口不在新乡县的人不可以在新乡县申请农机补贴。户口在哪个县区的,必须到当地农机部门申请农机补贴。新乡县的农机补贴只能补贴给户口是新乡县的人,而且必须是农民。农民才会有一卡通,农机补贴是直接打到农民粮食直补卡上的。21、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河北衡水市这边有个亲戚叫李金帆,他是金帆农机有限公司的老板,由于经营需要资金,向我们家借了18万元钱,后来公司经营不下去了,就用三辆金帆牌的玉米收割机来抵账,车的颜色为红白相间的颜色,车身上喷有金帆农机的标识,我为了把收割机卖出去,就联系了新乡县农机局的田克峰让他帮忙把收割机卖了,我们商量好价格是每辆车4万元,共计12万元,后来田克峰叫了一辆红色的半挂货车来衡水拉收割机,我们在大广高速衡水出口那里装的车,装好车我就跟他们一块到了107国道新乡县朗公庙下路口附近的一个停车场卸的车。卸车时田克峰在场,一个年轻的男的给了我7万元现金,第二天他给我丈夫的邮政卡转账了5万,我一共收到12万元的货款。22、被告人田克峰的供述证实,作为纪检组长,我负责对全县农机补贴工作进行全程监督。2015年3月份,我的朋友杨某1给我打电话说河北衡水金帆农机公司欠她26万元钱,用3台金帆三行玉米收割机顶账,让我想办法帮她把这三台收割机销售出去。2015年3月,我给我的同乡崔某1打电话,说我手里有3台便宜的玉米收割机,需要24万元钱,让他想办法先借15万元钱把机器买了,收割机可以享受国家农机补贴,等补贴款下来后,再把剩余的购机款给人家,咱俩能挣个钱。2015年4月份的一天,经崔某1将介绍,我认识了李某2,我就把想购买3台收割机的事情向李某2说了一下,李某2也同意借我们15万元。之后我交代崔某1,李某2是关堤乡油坊堤人,不属于新乡县户籍,你给李某2说让李某2找三个新乡县户籍的人去新乡县农机局申请农机补贴,崔某1就交代给了李某2。过了没几天,小杨又给我打电话,我说我这边能先给她12万元钱,剩余的钱等农机补贴下来再给她,我让她先把3台收割机从衡水拉到新乡。我找到了我们村的崔明天,让崔明天去衡水把三台金帆牌收割机拉了回来,将收割机拉到了107国道朗公庙下路口的一个停车场,停车场是李某2找的。收割机拉到停车场之后,我通知崔某1和李某2去停车场卸车付车款,他俩就过去了,李某2给了小杨12万元购车款,小杨给了崔明天7500元的运费。3台金帆收割机到了以后,我上网查询后发现金帆牌收割机不在2015年度国家农机产品补贴目录,我就去七里营其昌合作社找到经理杨某2,我说我这3台收割机没有发票,想让他给我开3张发票,还问他能不能找厂家贴标。后来杨某2找到了山东德州福沃的闫经理,把我购买的三台金帆收割机想通过贴标变成福沃收割机的情况给他说了,闫经理答应可以提供,但是每台车的手续他要5000元的费用,杨某2给我说后我也同意了,我就让崔某1拿着15000元钱去找杨某2,杨某2就给我出具了3张“福沃”牌收割机的发票,过了几天,其昌合作社的业务经理小伟拿着三套“福沃”的手续在我们停放金帆收割机的停车场将三台金帆收割机进行贴标,三台金帆收割机变成三台“福沃”收割机。收割机改装好后,李某2找的3个应名申请农机补贴的人拿着发票和合格证等手续,去办理农机补贴手续,手续办好后需要上牌、验车,当时我打电话给负责协调上牌、验车的马平文打电话,我给他说107国道朗公庙停车场还有三台车需要验一下,马平文就带人去验车了,验车之后,牛某、杨海星需要在《新乡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核实表》中“机具核实”一栏签名,之后我再加盖我的手章,只有这样,农机补贴才能发放到三个申请人的卡上,这三台车的补贴款一共是126900元。三辆玉米收割机,2015年下半年,崔某1给我说他一个熟人想买一辆收割机,经我同意卖了,卖了66500元,其中5万元钱给了李某2,剩余的16500元崔某1自己留着了,2015年的冬天,我和崔某1商量,决定把两台收割机抵押出去贷款,由于抵押贷款需要把两台收割机过户到崔某1的名下,我让崔某1通知李某2,让李某2通知他找的两个申请人和崔某1一起去农机局将两台收割机过户到了崔某1的名下,之后我通过王保臣联系的担保公司把两台收割机抵押,贷了10万元的款,其中崔某1拿走了55000元钱,我拿走了45000元钱。这45000元钱我用于家庭日常支出了。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互相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克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克峰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田克峰骗取的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12.69万元应由被告人田克峰和共犯崔某1、李某2三人共同承担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田克峰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公款12.69万元系一个犯罪事实,不能分割认定,故该辩护理由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田克峰系接到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向侦查机关坦白交代,如实供述,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田克峰到案后没有积极主动向纪检部门交代自已的犯罪事实,没有主动行为,故该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田克峰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克峰犯贪污罪,判处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及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二、被告人田克峰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王艳君审判员  李文慧审判员  赵星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雅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