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肖夫江与大连正泰开宇装饰有限公司、蔡汉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夫江,大连正泰开宇装饰有限公司,蔡汉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759号原告:肖夫江,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赣榆县。被告:大连正泰开宇装饰有限公司,注册地:辽宁省庄河市吴炉镇吴炉村,现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500号绿城深蓝中心2号楼2单元3201室。法定代表人:冯飞平,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勇,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系公司员工。被告:蔡汉元,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原告肖夫江与被告大连正泰开宇装饰有限公司、蔡汉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肖夫江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夫江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夫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计144元,由原告肖夫江负担。审 判 长 王石刚人民陪审员 李超宙人民陪审员 姜维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新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