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执5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咏梅与陈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咏梅,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1执5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咏梅,女,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陈超,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李咏梅与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陈超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咏梅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821元,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2016)吉0581民初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冻结被执行人陈超工资每月3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股票证券、房产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咏梅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晓君审 判 员 马万德审 判 员 隋亚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田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