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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鹿金合与鹿治坤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金合,鹿治坤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1271号原告:鹿金合,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鹿治坤,男,1969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鹿金合与被告鹿治坤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鹿金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金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曹永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同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