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通化某有限公司与张某2及通化某劳服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通化某有限公司,张某2,通化某劳服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0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通化某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二道江区。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男,该公司行政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焕伟,吉林衡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2,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一审被告:通化某劳服公司。住所:通化市二道江区东强路***号。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通化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某2及一审被告通化某劳服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5民终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通化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通化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通化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丽艳代理审判员 魏明远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云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