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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艾家富与王小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家富,王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369号申请执行人艾家富,男。被执行人王小生,男。申请执行人艾家富与被执行人王小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5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艾家富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小生发出执行通知。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恢369号案执行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瑶